大方县纪委县监委保密工作制度
日期:2019-01-03
来源:大方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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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纪委县监委保密工作制度
一、信访举报工作保密规定
(一)收发、拆阅、登记举报信函,实行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翻阅;接待来访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接听举报电话,应防止他人听到举报内容。
(二)受理信访举报,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或举报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凡举报材料,均列入密件管理。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复印、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需转办的一般转摘抄件,若转原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泄露举报人身份;对实名举报件,按实名举报件规定办理。
(四)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也不要向无关人员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计算机系统保密规定
(一)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二)对涉及秘密文件、案件审查调查资料和使用案件管理、信访管理软件的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上互联网。
(三)对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涉密文件,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要进行加密归档,临时性的文件在使用完后要及时予以删除。
(四)涉密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进行登记,使用人要严格管理,防止丢失或泄密。
(五)非党人员、临聘人员及工勤人员不得接触单位涉密资料和涉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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