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纪委县监委档案管理制度
日期:2019-01-03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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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纪委县监委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
(一)凡是反映委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二)本委信访卷宗、案件检查卷宗由承办室或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立卷,案件审理卷宗由案件审理室立卷,及时归档保管;文书档案由办公室立卷;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任免、调动文件、年度考核表、工资审批表原件由干部室收集,次年年初定期移交办公室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各室、各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文书、图片及资料,自行整理归档。
二、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机关公文处理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保持完整、正确。
(三)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四)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并区分保管期限。
(五)文件材料的归档须办理移交手续,一般归档一式两份,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归档可一式三份。
三、档案利用与保密
(一)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二)不得将案卷随意折叠或拆散,严禁随意涂改、挖补档案。
(三)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委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承办室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毁。严禁擅自拍照、抄录、复制、公布档案。
(五)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谈论涉及秘密档案的内容,不准将档案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
(六)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清理移交档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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