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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日期:2018-03-09

来源: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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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为认真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制定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1严禁发表与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论。

2严禁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事项或通风报信、出卖问题线索、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4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

  5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6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旗号搞特权、办私事、谋私利。

  7严禁公务活动饮酒、私人活动醉酒。

  8严禁工作拖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

  9严禁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

 10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报道不宜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