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日期:2018-03-09
来源: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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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为认真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制定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1、严禁发表与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论。
2、严禁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事项或通风报信、出卖问题线索、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4、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
5、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6、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旗号搞特权、办私事、谋私利。
7、严禁公务活动饮酒、私人活动醉酒。
8、严禁工作拖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
9、严禁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
10、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报道不宜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