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购酒发票冲销购烟款
日期:2017-02-2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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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购酒发票冲销购烟款
3名乡官受处分
更新时间:2016/09/12 09:34 责任编辑:毕节市纪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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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
日前,笔者从贵州省金沙县纪委获悉,该县新化乡购买高档香烟用于公务接待,并用购买接待用酒发票冲销购买高档香烟款,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金沙县纪委给予乡党委原书记刘有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乡长陈志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乡纪委原书记卢凤举党内警告处分。
据悉,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出台后,金沙县新化乡却没有遵循规定要求,改变以前公务接待中的一些陋习,依然我行我素。2013年,在明知公务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规定的情况下,新化乡仍购买了价值8.9万元的香烟187条用于公务接待,其中每条价格为1000元的香烟20余条。
因购烟发票不能报销,为冲销2013年8.9万元的购烟款,2014年,乡长陈志前提出以虚开接待用酒发票的方式冲销购烟款,让乡部分班子成员在虚开的购酒发票上签字,乡党委书记刘有涛同意了陈志前的提议,乡纪委书记卢凤举明知这种方式违反规定,却没有予以制止。最终,8.9万元的购烟款得以用购买接待用酒的名义顺利报销。
机关算尽太聪明,却躲不过纪检机关的火眼金睛。2015年10月,金沙县纪委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发现了新化乡存在严重的违规公款接待、违规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县纪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查实了上述问题。2016年,金沙县纪委分别给予刘有涛、陈志前、卢凤举三人相应处分。(谢中林)
【执纪者说】
十八大以来,部分党员干部思考的不是如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而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接受党纪约束,依然我行我素,想方设法变通报销、隐匿开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顶风违纪者必将受到党纪严惩。
——金沙县纪委 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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