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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方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9-01

来源: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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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组通〔201754

 

 

 

   各乡(镇、街道),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各部门:

   现将《大方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

                                                                           2017年8月11日

大方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

   第三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五湖四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等原则。

第四条 股级干部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未设党委(党组)的县直单位,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设在乡(镇、街道)的垂直管理部门由县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县宣传思想文化系统股级干部、公办中小学校中层干部(含不属于县委管理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公立医院中层干部(含不属于县委管理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分别参照中组部印发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主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本单位在册在编且具备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以录聘用文件时间为准),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以录聘用文件时间为准)

(三)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单位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特殊岗位的,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处于党纪、政纪所规定的提拔任用限制期内的;

(三)试用期未满的;

(四)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三章      动议与报告

第十条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编制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动议酝酿配备股级干部的会议纪要与工作方案形成后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审核批复再开展推荐考察工作。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任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定向推荐结果不能变换使用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股级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建议人选,撰写民主推荐报告向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报告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二)单位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按以下范围确定参会人员: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县直单位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主要负责人;村(居、社区)支书、主任;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实际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应达到应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民主推荐结果无效。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与预审

第十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推荐得票数低于实际参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二)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十九 考察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二)通过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单独进行个别谈话、单独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严格执行干部考察公示制度,对股级干部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四)收集考察对象信息采集表、工作总结、学历证明、参加工作文件依据等资料;

(五)查阅考察对象个人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核实核准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

(六)征求纪委、计生、安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撰写考察综合报告和个人考察材料,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报告。

考察股级干部拟任人选,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原则上应与民主推荐环节一致。

第二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中共党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 各选任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根据考察综合情况,在考察结束后日内将推荐考察及编制职数核定表、干部档案任前联审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完善归档,并报县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县委组织部根据报送的材料对选任程序、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反馈预审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与任用

第二十 按照县委组织部反馈的预审意见,由选任单位及时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县直单位设在乡(镇、街道)的垂直管理机构股级干部的任免,需书面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意见,由县直主管单位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涉及跨乡镇、跨单位以及乡进城交流使用的,需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再行文任免。

第二十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关股级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分管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      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实行股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手续办理后及时送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 对新选拔任用的股级干部,指定专人同任职对象进行任前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 各选任单位应将任职对象的推荐考察、任职等相关资料及时完善归档,同时在下发任职文件后日内将任职对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考察材料及任职文件等资料,按档案管理权限送相关管档单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竞争上岗

二十九 竞争上岗是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 竞争上岗由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八章 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三十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年以上,原则上可有计划实行轮岗或交流。在重要岗位上累计任职满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特殊部门、行业则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交流年限。轮岗或交流前,应当先到编制部门重新审核职数,并将编制职数审批表及任免职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 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 实行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或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实行股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股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三十九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机构编制、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凡未经县委组织部同意而自行选拔干部的,将一律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六)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及单位调动、交流轮岗干部的决定;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打击报复;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一)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是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意见不统一的,应缓议;

十二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应当按照讨论干部人事议题会议记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详尽记录。

第四十条 县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 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在股级干部民主推荐、考察、编制职数审批、档案核查等相关环节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7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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