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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国家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7-07-04

来源: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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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

(二)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注重个人品德,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摒弃不良嗜好,自觉抵制低级庸俗、腐朽思想文化。

第四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内容: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社交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是否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对国家公职人员“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国家公职人员有无用公款相互吃喝娱乐、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行为;有无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有无违规兼任各种协会、社团等组织的职务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有无出入私人会所;有无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等。

(三)对国家公职人员“家庭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是否利用职务变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否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组织、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了解掌握分管或联系部门和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对国家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并将此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媒体有序参与“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致使小错误酿成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毕节市纪委、毕节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