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方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9-01-02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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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事,必须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讨论制订全县贯彻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决议、指示、法规的实施意见,研究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讨论研究县纪委常委会向党代会、县纪委全委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讨论研究乡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审查调查;审议呈报县委和市纪委、市监委审批的案件;审议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求县纪委、县监委协审的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属县纪委、县监委权限范围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审定县纪委、县监委受理的党员、监察对象申诉、复查、复议、复审意见。
第六条 分析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状况,协助县委抓好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讨论确定县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并负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讨论审定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县纪委领导代表县纪委、县监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县纪委、县监委管理范围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调配和奖惩;会同县委组织部向县委推荐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第九条 讨论研究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各项措施;讨论研究抓好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讨论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改革和设置。
第十条 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研究处理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一条 研究县监委委务会提交讨论的事项。研究应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由常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县监委委务会提交讨论的议题。
第十三条 各室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收集、汇总,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四条 下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需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五条 要把通报情况和提交常委会议决的事项区别开,通报情况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需要常委会议决的事项,事前要充分酝酿,提出建议或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常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应有过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也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常委会,一般应由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议题通知常委,并将有关材料分送常委,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常委会时,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前向主持人请假。常委会议事,如涉及到常委或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议事,由分管常委就议题作说明或列席会议的室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意见或决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过半数的常委同意才能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到会常委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并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议事过程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有争议,不同意见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县委或市纪委、市监委请示。
第二十二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不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常委,会后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议记录人向其报告本次常委会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常委会议事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常委对常委会所作的决定(决议)有异议,可以保留,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常委或主要负责人落实,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室或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 会议的列席人员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常委会(研究干部工作除外),其他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可列席与本室工作有关的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人在会议过程中要认真、准确地作好记录,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或纪要,会议记录应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各项具体要求,县纪委常委会委托办公室主任督促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