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日期:2020-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
视力保护色: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上一篇: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下一篇: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