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报(6.16)贵州大方 一私企法人代表涉嫌共同犯罪被留置
日期:2018-06-19
来源: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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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6月16日第2版:新闻版 截图
本报讯 “总认为介绍别人做生意拿点‘回扣’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自己被‘拿进来’,我真后悔!”近日,贵州省大方县监委调查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王泽亚懊悔不已。
今年3月,大方县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原局长吴维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时发现,大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存在涉嫌共同受贿行为。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县监委对王某某涉嫌共同受贿问题进行初核。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经大方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县纪委监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综合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扣押、留置等7种调查手段。同时,审理提前介入,强化犯罪证据、犯罪事实的把关。
经查,2012年8月,某公司在对大方县金龙新区新庄安置点进行前期勘测时发现该宗土地下面有溶洞,不适宜做建设用地,遂将该宗土地退还给大方县政府。时任大方县金龙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股股长韩军(另案处理)知道这个信息后,便让王某某找开发商来开发。
王某某找到开发商赵某,赵某称如果能够以50万元左右一亩购得该宗土地的话就愿意购买,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好处费”。随后王某某又找到吴维举,请其帮忙协调。
经过吴维举“积极协调”,大方县政府同意以50万元一亩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新庄安置点土地出让给赵某。赵某向王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了230万元“好处费”。王某某分70万元,韩军分70万元,吴维举分90万元。
调查组认为,王某某伙同韩军、吴维举在县政府出让金龙新区新庄安置点土地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3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共同职务犯罪。在调查期间,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大方县监委将王某某涉嫌共同受贿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大方县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例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案。大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赵德文说:“行贿受贿一起查,给那些漠视法律的非国家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谢中林 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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